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室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开放运行要求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民族教育信息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云南师范大学)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二条 实验室的开放基金课题面向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确定。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主要资助以下研究项目:
1. 对我国民族文化教育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课题;
2. 对民族文化教育资源信息化研究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良好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应与实验室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18个月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职的具有中级(含中级)职称以上(或博士后)的研究人员;
2. 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
第八条 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基金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开放基金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民族教育信息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云南师范大学)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民族教育信息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云南师范大学)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参见每年的申请指南。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按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对每项开放基金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项目合作者。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 责成项目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鉴定合同;
2. 核定课题资助经费和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3. 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 课题验收;
5. 向学校或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每半年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并对课题后期的经费进行审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缓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研究人员应认真填写《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软件源程序和论文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组织验收,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研究人员在开放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共享。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等均要注明重点实验室的名称:“民族教育信息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云南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的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Education Informatization for Nationalities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可以与重点实验室名称并列。成果复制本须同时报送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研究人员,实验室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报实验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是本实验室投入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核准下拨,由云南师范大学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的10% 用于实验室公共性开支,由实验室掌握使用,90%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经费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中止时,所余款项如数上交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
2. 学术活动费,包括出席学术会议费,课题的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
3. 研究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标准按云南师范大学的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 论文出版费、专利申请费。
第二十五条 开放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为2-8万元,具体年度资助额度以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指南为准。经费采用6:4的比例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每进行六个月,研究人员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课题进展评审结果,决定下年度经费下拨的时间和额度(可以继续资助、加大资助力度或停止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民族教育信息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云南师范大学)。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